为保证沉香研究院信息公开、公平、公正,做好相应公益事业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条 研究院严格按照法律、法规和《章程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,真实、准确、及时地报送披露信息。如发生变化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。
第二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、公正、公平的原则,将研究院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,而社会公众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,在规定的时间内,通过信息披露的合法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布,并送达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内容
1. 研究院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,举行的学术交流、信息咨询等重大活动,财务状况、承诺服务项目等。
2. 筹资和接受捐赠随时将筹资目的、资金使用方向和接受捐赠、资助财物的使用情况,项目进展情况向社会公众披露。
3. 承诺服务项目,应将服务内容、服务形式、服务责任及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众披露。
4. 研究院章程、注册地址、名称发生变更的要及时予以披露。
5. 国家相关法律、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。
6.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,应遵循和结合研究院的具体情况,在具体行为发生的前后的2日内进行披露。
7. 信息披露的渠道包括政府部门指定的媒体、民政部门的网站,民办非企业组织自身的网站、微博、博客,也可以选择报刊、广播、电视等作为公布信息的渠道。
第四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:
1. 提供信息的社会组织负责人要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;
2. 研究院理事会进行审查通过;
3.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予以披露。
4. 对玩忽职守导致信息披露违规,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,赔偿损失或者撤换、罢免,直至追究相关责任。
第五条 本制度的起草、修改、补充和完善由尚正堂沉香研究院负责提出并解释。
东莞市尚正堂沉香研究院
2013年1月9日